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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问中国汽车召回

发布日期:2014-10-02  来源:新华网  作者:南辰、徐庆松  浏览次数:568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4年10月1日,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正式实施,2013年1月1日,四部门的规定升级为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。到今年10月1日,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整整10年。在这10年当中,我国汽车召回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强制召回、汽车召回过程中会有罚单产生吗、今后中国汽车召回是否会更频繁等问题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,质检总局相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予以了解答。

   我国汽车召回中是否发生过强制性召回?

   在现阶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中,按引发召回的形式划分,主要分为两类:生产者自主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。

   截至2014年9月30日,我国共计进行汽车召回793次,召回汽车达1688.5万辆;其中,我国因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,共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3次,占总召回次数793次的10.5%,召回汽车541.3万辆,占召回总数量的32.1%。

   2014年,截止9月30日,共进行汽车召回125次,召回汽车213.5万辆。其中,因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15次,召回汽车111.5万辆,占召回数量的52.2%。

   截至目前,没有发生过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。

   汽车召回过程中会发生罚款的情形有哪些?

   我国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了处罚条件和标准。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、车主的信息记录,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、召回计划,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等情形,拒不改正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生产者、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,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,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情形,拒不改正的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。

   未停止生产、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,隐瞒缺陷情况,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等情形,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,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。

   但上述处罚规定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对生产者进行经济上的处罚,本质目的是为了约束生产者切实履行召回义务,为消费者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。

   今后中国汽车召回是否会更频繁?

   截至2014年9月30日,我国共计进行汽车召回793次,召回汽车达1688.5万辆。从2004年我国实施第一起汽车召回开始,截至目前我国汽车召回的次数和召回数量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。

   然而美国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,2012年美国一共召回逾1780万件与运输相关的产品,涉及汽车、儿童汽车坐椅、轮胎及其他车辆设备。由此可见,在召回制度成熟的美国汽车社会,每年的召回规模在千万辆(件)以上。质检总局有关领导也曾经公开表示,不可否认,我国汽车召回工作与美国、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,仍有部分企业未主动履行召回义务,相当多的企业从未实施过召回。

   据相关数据统计,2013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2000万,居全球首位,我国已经连续5年成为全球最大新车市场。可以预见,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在一段时间内还将呈现增长的趋势。

(编辑:马丽丽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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